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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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