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洪城环保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中标项目拟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下属全资子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南昌县污水项目系为了发挥联合体各方的业务和资源优势,实现各方优势互补。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