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洪城环保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中标项目拟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南昌县污水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开展,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的竞标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因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形成的关联交易基于经营需要,符合公司业务持续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 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