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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讨论,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此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作出的决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讨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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