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黄建春 李学尧 李丹蒙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