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科蓝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人/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设立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提出投资建议,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视情况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订。董事长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营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情况表;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投资计划的具体内容确定审批程序;

(四)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等工作,并视情况将相关信息报告给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季度编制投资项目报表,及时向公司高管人员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其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其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事项应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由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公室: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