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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公司生产所用的铜、铝、白银、锡、工业硅等商品进行套期保值,减少或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2、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合理安排套保比例,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3、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或场外市场交易

4、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上市和广州期货交易所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原材料。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自有账户,专款专用,期货交易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九条 公司成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供应链负责人、供应链策略采购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实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并在供应链中心下设市场分析部,行使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活动。

第十条 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负责期货交易和风险控制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调配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下设期货交易员、行情分析师和风险控制员。各岗位职责如下:

1、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商讨交易策略、坚决执行交易指令、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2、行情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期货品种市场形势、收集整理产业链行情动态、判断市场运行趋势及风险,把握投资机会并及时撰写投资策略报告。

3、风险控制员: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境内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和交易方案;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设在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资金调拨:负责根据供应链中心通过的交易方案及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2、会计核算:负责期货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

第十三条 各期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市场分析部门提交套保方案----市场分析部门与供应链策略采购部共同探讨方案的可行性----套保方案初步确定-----供应链负责人、供应链财务BP负责人审批交易方案-----通过执行-----市场分析部监控持仓风险-----市场分析部定期公示实际成交情况-----会计核算-----市场分析部负责资料保管

第十五条 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商讨期货交易方案,方案经供应链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期货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入金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期货交易员应根据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盘面交易。其中期货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六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分享至相关供应链、财务部门及风险控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供应链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交由会计核算部门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财务主管领导签字。风险控制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九条 持仓风险比例管理,在满足期货交易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保证金占用比例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考虑期货交易完成后,留出适当保证金

市场分析部提交套保方案市场分析部与各策略采购部共同探讨方案可行性套保方案确定

供应链负责人、供应链财务BP负责人审批交易方案

市场分析部监控持仓风险套保方案通过执行供应链负责人、供应链财务BP负责人审批交易方案

市场分析部定期公示实际成交情况

市场分析部定期公示实际成交情况会计核算市场分析部保管资料

填补行情出现波动带来已有头寸的浮动盈亏,保持头寸持仓占比不超过总体权益的60%。市场分析部门在执行交易方案前核算建仓预计的保证金和预留可用资金,并在交易所假日及特殊行情调整保证金比例时,提前与财务部门沟通并提交保证金入账申请。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对供应链中心、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与会确认,做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交易头寸到期交割时,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根据交易合同内容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结算单据审核无误后,会计核算员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财务人员进行收付款工作,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注意将盈亏金额并入当月实际采购成本。第二十一条 由于期现价格绝大多数时间同向而行,一方盈利必然出现另一方亏损,需财务在评价套保效果时将期现价格合并计算,否则将会影响期货业务后期的开展。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①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行部门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在制订的期货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关风险;期货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交易业务进

行检查,监督期货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人员需在期货交易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头寸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3、逼仓风险:由于临近期货合约到期,总持仓量远大于可交割量而引发的逼仓风险,可能导致短时间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值。如果此时我们有趋势相反方向的持仓,可能使得期货账户面临穿仓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期货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供应链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重大行情出现时,在风险率达到70%附近时,市场分析部门应及时召开讨论会商议后续操作,与财务部及账户相应的期货公司沟通,提交保证金入金申请,供应链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部审核后,资金调拨员应于当天下午三点前补足保证金,确保套期保值头寸不会出现被交易所强平造成损失。在风险率达到90%时,及时决策平仓或移仓。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供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供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汇报,并由供应链负

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汇报至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同时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第二十八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于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供应链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进行,经供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如遇行情突变需临时增加批准额度之内的保证金时,由期货交易员提出申请,经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审核后报供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收到追加保证金申请后应及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若申请额度超出董事会批准的范围,需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应于每月月初向供应链负责人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供应链负责人根据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行的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一致,套期保值程度符合企业生产需要。

第三十三条 期货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1、期货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市场分析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员、供应链

负责人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期货交易员应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供应链中心市场分析部门负责保管,纸质文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电子档则长期保留存档。

第三十五条 对于财务部门所需的期货对账单、出入金所对应银行流水单、期货公司审计报告及其他文档,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时间原则上同上。

第九章 应急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交易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供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七条 如遭不可控力发生例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联系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金融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公司账户持仓头寸可能出现大幅度回撤或亏损时,市场分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线上临时会议,邀请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会议,依据实际情况商讨出对应避险方案后,市场分析部门立刻执行操作,后根据流程需要补交避险解决方案或签字。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第四十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期货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如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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