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游族股份网络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可获取内幕信息部门的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有关收购的方案;
(十七)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进行
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当做好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调取查阅。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未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之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或深交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身份证证件号码 | 股东代码 | 所在单位 | 职务/岗位 | 关系类型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 | 知悉时间 | 知悉方式 | 地点 | 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阶段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