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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保障和增加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或“公司”)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细化《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的条款,确保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2)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资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四)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和必要的修改,确定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修改或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五)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2024年-2026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2024年-2026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决策及调整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状况和资金供需情况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

2、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如果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利润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于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投资规划、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够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执行和解释

1、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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