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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科学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全力协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做好董事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四)战略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全体委员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报

董事会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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