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湖北宜化: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司债券的申请及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十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二)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在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公告,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三)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相关约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应当及时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十二)公司拟变更存续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三)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则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二十四)公司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

(二十五)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六)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十七)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八)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五)其他能够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项已经发生的时点。

第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财务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告董事长批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子公司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证券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依次审核后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审核后公告。

第五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准备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三)负责公司重大债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一旦发生债券内幕信息泄露,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并公告;

(四)对履行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有权及时向聘请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咨询,保证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或不便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组织并处理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工作。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债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债券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