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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3-070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6,039,51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6,039,594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6,039,516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6,039,594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九十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十天送交董事会,董事会无权否决股东的该项提名。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有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3)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用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4)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5)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详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详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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