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监事,经审核,我们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意见
经审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核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意见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我们认为:
(一)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监事签字:
ZHAO DEXU:________________ 薛 亮:________________
朱 琦: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