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拟修订并实施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我们认为: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经认真审核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全 泽:
吴昌勇:
杨锦健: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