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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ZHAO DEXU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核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一)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告栏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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