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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

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3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对原《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

一、修订事项说明

公司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17.01(2)“凡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授出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授出可购买任何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期权),而本交易所认为有关安排与本第17.01条所述之股份计划相似,有关安排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等规定,公司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期间,股权激励计划需遵守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根据香港联交所反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第一章 释义”修订说明

新增及修订内容如下:

华宝国际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或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竞业禁止协议》部分激励对象与华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协议,规定于劳动合约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或约定激励对象不得自立门户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与激励对象正式签署的协议,明确激励对象和上市公司于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权利与义务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中“五、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的修订说明修订前: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夏利群董事长23013.57%0.37%
袁肖琴董事、总裁1508.85%0.24%
蔡文辉副总裁804.72%0.13%
任 淼董事、副总裁804.72%0.13%
李小军副总裁804.72%0.13%

张捷

张 捷副总裁兼财务总监603.54%0.10%
侯晓勤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603.54%0.10%
韩鹏良董事301.77%0.05%
二、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38人)68040.12%1.10%
三、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45085.55%2.35%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24514.45%0.40%
合计1,695100.00%2.75%

修订后: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夏利群董事长23013.57%0.37%
袁肖琴董事、总裁1508.85%0.24%
任 淼董事、副总裁804.72%0.13%
李小军副总裁804.72%0.13%
张 捷副总裁兼财务总监603.54%0.10%
侯晓勤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603.54%0.10%
韩鹏良董事301.77%0.05%
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共39人)76044.84%1.23%
三、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45085.55%2.35%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24514.45%0.40%

合计

合计1,695100.00%2.75%

(三)其他部分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修订前修订后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且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且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9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588万股的2.75%。其中首次授予1,4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55%;预留2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4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9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因限制性股票失效而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588万股的2.75%。其中首次授予1,4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55%;预留2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4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修订前修订后
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包括当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在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期间,必须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5条或不时更新的相关规定。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内幕信息)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修订前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条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条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除派发股息外,限制性股票数目亦将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派送股票红利及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修订前修订后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若派发股息,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
修订前修订后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的相关条例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修订前修订后
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会应重新按照本计划的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激励名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一)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及配股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在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期间,除已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者外(如适用),若本激励计划发生任何变更,公司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对本激励计划作出重大实质性修改的,或对《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事项的规定作出任何有利于激励对象或潜在激励对象的修改,必需经华宝国际股东大会及╱或华宝股份以特别决议方式(如适用)批准。 (二)若限制性股票初次授予已获得华宝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华宝国际及公司股东大会(如适用)批准,则任何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条款之修订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华宝国际及公司股东大会(如适用)批准。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现有条款,变更自动生效,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经修订条款仍须符合《香
修订前修订后
(四)对董事会变更本激励计划条款授权的任何变动,必须经华宝国际及/或华宝股份(如适用)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会应重新按照本计划的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激励名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取消。 ……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修订前修订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取消。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在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期间,除已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者外(如适用),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变更及终止亦须同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注:《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特别提示”部分的内容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内容,根据上述修订情况予以同步修订。除上述修订外,《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公司已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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