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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规定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
修订前修订后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第一百〇五条 ……
修订前修订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提议,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背景; (三)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修订前修订后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9.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修订前修订后
1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12. 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13.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且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六)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
修订前修订后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
修订前修订后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修订前修订后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6.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7.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8.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9.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如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包括利息收入),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独立董事可豁免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的相关事宜; (十二)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修订前修订后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联席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修订前修订后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
修订前修订后
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具有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具有
修订前修订后
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后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 (十一)“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 (十一)“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编号调整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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