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