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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2023-026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3-026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23.072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9.06元,并于2023年6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宁波新莱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每股净资产值,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汪小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申报前12个月增资入股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王小冬

(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二者以孰晚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管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五)实际控制人亲属汪晓阳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6日收市,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9.0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间接
1宁波新莱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3,652.500.062026.6.52026.12.5
2汪小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789.712026.6.52026.12.5
3王小冬申报前12个月增资入股的其他股东326.09-2024.6.52024.12.5
4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报前12个月增资入股的其他股东43.12-2026.6.52026.12.5
5宁波君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报前12个月增资入股的其他股东-288.552026.6.52026.12.5
6王学钊董事、总经理-196.312024.6.52024.12.5
7林珊董事、副总经理-212.342024.6.52024.12.5
8刘磊董事-748.982024.6.52024.12.5
9吴国明副总经理-126.262024.6.52024.12.5
10汪晓阳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亲属-94.972026.6.52026.12.5
11许永刚董事会秘书-36.532024.6.52024.12.5

注:1.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2.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以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3.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已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

存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事项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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