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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咸阳公司会议室主 持 人:李淼董事长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秘书宣布股东到会情况

二、会议议题:

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分别披露于2023年1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股东代表提问与发言

四、推选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五、现场会议表决

六、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七、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出席董事签署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十、会议结束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审议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议案一: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独立董事相关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个人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少于一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声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八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拟定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证券监管部门规范

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

公司管理层人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结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今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事的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

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十一)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

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八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诚信尽责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

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

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或者咨询机构。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

(四)公司财务报告;

(五)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删除: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办公场所、交通和通信工具及出入生产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办公场所、交通和通信工具及出入生产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新增: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在自接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的60日内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等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逾期未补选独立董事时,该等辞职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补选。逾期未补选独立董事时,该等辞职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其意见进行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其意见进行公告。

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要求,本次还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个别文字表述、条款序号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上述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位股东:

受董事会委托,现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做如下说明,请审议。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已于2022年12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股东充分沟通,本公司控股股东咸阳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1%,以下简称“咸阳金控”)、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7%,以下简称“中电彩虹”)、咸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6%,以下简称“咸阳城投”)、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62%,以下简称“合肥芯屏”)、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3%,以下简称“陕西电子”)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推荐第十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推荐函,其中:

咸阳金控:推荐李淼先生、贺颖先生、冯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李勤女士、张跃农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电彩虹:推荐徐剑先生、方忠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彭俊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郭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咸阳城投:推荐吕向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合肥芯屏:推荐黄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陕西电子:推荐任建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人咸阳金控和中电彩虹已分别做出了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彩虹股份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勤女士、张跃农先生、彭俊彪先生已分别做出了声明与承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其担任彩虹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查,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公司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公司监事候选人将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韩胜先生、徐莉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上述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附:第十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淼先生:58岁,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彩虹(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董事长;彩虹(佛山)液晶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董事长;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彩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咸阳虹宁显示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虹宁显示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平板显示玻璃工艺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理事长、主任;陕西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联盟常务副理事长、陕西省LCD/OLED新型显示产业创新联合体首席科学家、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贺颖先生:35岁,经济学硕士,副高级经济师。曾任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项目经理;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项目经理,团委书记;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人;陕西延长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陕西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发展事业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和深改委办公室副主任、战略投资部副部长;陕西西咸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外部董事;魔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陕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咸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坤先生:43岁,大学学历。曾任咸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咸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陕西丰宏康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陕西能源咸阳西郊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陕西融信易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咸阳启点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咸阳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徐剑先生:52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彩虹集团公司彩虹玻璃厂屏车间副主任;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制造二部副部长、部长、技术质量部部长、副总经理;本公司副总工程师、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董事长;咸阳虹宁显示玻璃有限公司监事;平板显示工艺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电子玻璃研究院院长。方忠喜先生:41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彩虹集团公司彩虹玻璃

厂厂办主任助理、党群办主任、工会主席;彩虹光伏玻璃厂综合管理部部长、工会主席,彩虹(合肥)光伏综合管理部部长、工会主席,运营管理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制造一部部长、副总经理;挂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任运营管理部经济运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彩虹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现任彩虹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规划科技部部长。吕向公先生:46岁,管理学博士,经济师。曾任江苏太仓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副局长;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国资监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财政局(国资监管局)局长;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安城市发展高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荣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咸阳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勤女士:55岁,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陕西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澳大利亚陕西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陕西君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海外发展处处长;香港陕西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及投融资等专业领域,主持或参与完成多项国家级、行业部级课题研究,获中国会计学会“一等奖”等各类成果奖多项,多篇在经济类学术期刊及全国行业性学术会上发表、交流。

张跃农先生: 60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工程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曾任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总设计师、项目负责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应急部主任。其主持的工程咨询设计项目曾多次获国家部级奖项;主持组织实施的铅锌冶炼渣无害化处置项目为我国首套危废渣工业化处理项目,并获部级二等奖;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深厚的项目咨询与设计经验,具有市场分析研判的敏锐性及判断力。

彭俊彪先生:61岁,博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曾任中科院长春物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中科院长春物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物质工学工业技术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主持项目曾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光学科技奖、第九届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十届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奖项。现任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

郭泉先生:51岁,大学学历,工程硕士学位,高级政工师。曾任彩虹集团公司团委副书记、彩管一厂H线副主任;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咸阳彩虹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党群办主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本公司党群办主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代理总经办主任);彩虹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现任彩虹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黄玲女士:39岁,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经济师职称。曾任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业务主管、副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部副部长等职务。现任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建伟先生:46岁,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职称。曾任西北机器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资本运营部部长;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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