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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1-18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
    2002年12月10日,本公司与日本国化成Optonix株式会社就转让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的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合资企业拥有的全部股权(注册资本4700万人民币中的2350万人民币,出资比例为50%)转让给日本国化成Optonix株式会社,该公司现为中外合资珠江光电的合资方,持有珠江光电另外5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相当于1920万元人民币的日元或美元金额。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银行工作日内,以日元或美元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的方式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本股权转让价款。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外资企业设立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因上述交易属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按规定需履行相关审核程序。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最终需获得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莫菊英、刘莺、曹斌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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