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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23-076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2023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1第1章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934,432,844元。第1章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934,432,84441,919,514,444元。
2第3章 第20条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934,432,844股。第3章 第20条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934,432,84441,919,514,444股。
3第4章 第4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第4章 第4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第4章 第43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第4章 第43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5第4章 第69条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4章 第69条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6第4章 第77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4章 第77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7第5章 第100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5章 第100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8第5章 第101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5章 第101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9第5章 第111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第42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第5章 第111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第42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对外担保事项和第43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用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的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对外捐赠。 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模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事项和第43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用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的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对外捐赠。 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模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0第5章 第113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第5章 第113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1第5章 第118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107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第5章 第118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107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12第5章 第125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与第5章 第125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勤勉与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忠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13//第5章 第126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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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4//第5章 第127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5//第5章 第128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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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6//第5章 第129条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2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128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17第5章 第126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第5章 第126130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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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8第5章 第127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5章 第127131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3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工作制度规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聘程序、职责、履职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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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6章 第129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为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供意见建议; (2)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4)对年度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5)审议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投资事项;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6章 第129133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为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供意见建议; (2)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4)对年度可持续发展、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5)审议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投资事项;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0第6章 第130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第6章 第130134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照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1第6章 第131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3)研究、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4)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6章 第131135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3)研究、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 (4)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22第6章 第132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4)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5)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6)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7)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第6章 第132136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宜的建议;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4)审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5)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6)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7)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8)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9)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3第9章 第163条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第9章 第163168条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24第10章 第176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10章 第176180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25第11章 第189条公司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第11章 第189193公司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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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公司公告。
26第12章 第198条公司有本章程第197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12章 第198202条公司有本章程第197201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7第12章 第199条公司因本章程第197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2章 第199203条公司因本章程第197201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8第14章 第214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低于”、“以外”、“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第14章 第214218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低于”、“以外”、“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29第14章 第216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14章 第216220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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