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拟进入的行业和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控;
(三) 对公司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稳健决策提供依据;
(四) 对公司证券投资和期货投资等事项实施风险监控;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针对具体项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参考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风险的建议,经充分论证后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