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应当包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