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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本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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