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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本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加强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条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4)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5)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6)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八条 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其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认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前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预约上交所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

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公司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

快报的;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资产减值;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本款所指交易主要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二十八)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第(二十七)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关联法人”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上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1)、(2)所述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6、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7、公司不得为本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二十九)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

1、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1)(2)项规定。

2、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十)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

1、本条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

提供反担保。

3、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日常交易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 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披露。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如上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十三)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十四)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事项的基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证券事务部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上交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事,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能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职责

(一)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五)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的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予以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事务部保管,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六)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下,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务安排;

(七)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证券事务部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并根据证券事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披露责任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上报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财务部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尤其是定期报告披露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应与公司证券事务部共同负责定期报告的拟定,以及相关临时报告中财务经营数据的审定。

公司财务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资本支出和对外投资情况的汇集总结,应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的拟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监督: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上交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上交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六十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事务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六)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七)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八)公司证券事务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九)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上交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交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交所沟通。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十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约见安排。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一)董事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媒体接待及媒体关系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正常运作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价格变动情况,审慎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妥善处置。

(二)针对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重大媒体质疑,以及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健全重要新闻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媒体通气会等有效方式主动回应媒体质疑或向市场传递更多真实信息。重大媒体质疑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山东省证监局。

(三)如发现媒体报道公司事项违反相关规定,有悖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原则的,公司有权采用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向省、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敏感期内审慎接受调研及媒体采访。避免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接受现场调研和媒体采访。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第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交所指定网站。第七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同时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第八十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备案。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九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九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内容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相应解释。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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