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昨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财税[2005]102号)(下简称《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已于2005年6月9日发布了实施分红派息公告,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现对已发布的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中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应得红利进行重新调整。 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4.5元现金)。 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不变。 特此公告。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补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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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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