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9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股份数为499,101,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0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为497,184,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1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1,917,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人,代表股份数为1,917,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 结果 | |||||||
议案序号与名称 | 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关于补选胡晓斌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 498,907,189 | 99.9610% | 194,800 | 0.0390% | 0 | 0.000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 | 1,723,120 | 89.8432% | 194,800 | 10.1568% | 0 | 0.0000% | ||
2.00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 498,910,889 | 99.9617% | 191,100 | 0.0383% | 0 | 0.000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 | 1,726,820 | 90.0361% | 191,100 | 9.9639% | 0 | 0.0000% | ||
3.00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 498,922,989 | 99.9641% | 179,000 | 0.0359% | 0 | 0.0000% | 通过 |
程》的议案 | 其中:中小股东 | 1,738,920 | 90.6670% | 179,000 | 9.3330% | 0 | 0.0000% |
说明:议案 3.00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魏维、金爱恒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