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6日,并同意公司以3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