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92证券代码:400169 证券简称:江科宏3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1998年3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8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1998年3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8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并终止上市,于2023 年8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公司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有的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有的 |
市场、经营和技术优势为基础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做贡献,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 市场、经营和技术优势为基础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优先股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优先股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发行优先股; (八)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发行优先股; (八)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 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资产收购和出售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的单项贷款及用于贷款的资产抵押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未达到章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对外担保及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抵押事项。董事会批准权限内的对外担保及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抵押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超过公司净资产20%,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 董事会有权批准超过公司净资产20%,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资产收购和出售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超过公司净资产20%,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单项贷款及用于贷款的资产抵押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未达到章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对外担保及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抵押事项。董事会批准权限内的对外担保及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抵押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超过5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主办券商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条件与要求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条件与要求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05 元。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现金分红的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综合考虑公司战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 润为正的情况下,可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05 元。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综合考虑公司战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中的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中的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在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董事会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与传真、提供投资者邮箱、开设投资者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在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时,公司应及时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二)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三)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发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时,公司应及时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二)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三)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发 |
表意见、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也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 表意见、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通知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
公告。 |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二)删除条款内容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