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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家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会成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

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须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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