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授权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本次授权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授权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向东 万碧玉 李峰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