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书面记录人及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重点关注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