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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3-108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以电话、即时通讯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陶高周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优化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其融资能力,增强其资金实力,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目标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旨在通过充分整合投资各方的资金、技术、行业经验等优势,与各关联方共同打造零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创新生态平台,专注零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为公司产业链的扩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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