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追认及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艳芳 | 申华萍 | 唐有根 | ||
时间: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