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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德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江苏宏德特种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九条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只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批准: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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