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查阅了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与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签 字: | |
姓 名: | 邓燏 |
签 字: | |
姓 名: | 黄绍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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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杨健君 |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