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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在已完成股份回购金额下限基础上,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7.0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进一步实施回购。

2、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的上限以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拟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上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情况下,确定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15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023 年5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为8.3元/股,最低成交价8.2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3,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最高成交价为9.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009,695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为有效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已完成回购金额20,009,695元的基础上,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7.0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7.02元/股(含)测算,预计进一步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880,746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

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实施回购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是为了促进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继续实施,不构成对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或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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