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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第五条 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应当载明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及网络投票流程等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第十一条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投票操作流程进行具体投票操作。第十二条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六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

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条 统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并经监票人和见证律师予以确认。

上述表决结果应当由监票人代表在会议现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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