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奋达科技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减持),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书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7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奋达科技 | 指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庭至善 | 指 | 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
报告书/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21年6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FCF27N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26,140万元经营期限:永续经营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皇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经营范围:从事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人信息:深圳智卓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中(深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惠秋、深圳市君汇源实业有限公司、夏小军、唐若民、杨杨、蒙雅云、苏宁、深圳前海皇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股份权益变动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2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729,800股,以及因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持股比例累计减少3.659116%,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股东 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变动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变动后持股比例(%) |
信庭至善 | 大宗交易 | 2023/5/22 | -36,490,000 | -1.999816 | 6.659295 |
信庭至善 | 被动增加注1 | 2023/7/26 | -- | +0.071048 | 6.730343 |
信庭至善 | 大宗交易 | 2023/11/28 | -17,350,000 | -0.961003 | 5.769340 |
信庭至善 | 大宗交易 | 2023/12/5 | -13,889,800 | -0.769345 | 4.999995 |
合计 | -- | -- | -67,729,800注2 | -3.659116 | -- |
注1:因公司回购注销控股股东补足富诚达原股东业绩承诺补偿差额股份,公司总股本由1,824,667,620股减少至1,805,405,87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注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股份为2021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股票所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5911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90,27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9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奋达科技股票90,270,2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奋达科技总股本的4.99999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人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卖出数量(股) | 卖出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 | 交易价格 (元/股) |
信庭至善 | 2023年12月5日 | 大宗交易 | 13,889,800 | 0.769345 | 4.68 |
信庭至善 | 2023年11月28日 | 大宗交易 | 17,350,000 | 0.961003 | 4.89 |
合计 | -- | -- | 31,239,800 | 1.730348 | --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菊杰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6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 |
股票简称 | 奋达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6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大宗交易、被动增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58,000,000股 持股比例:8.65911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90,270,200股 变动比例:4.99999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尚无明确计划)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菊杰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