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3-075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6A栋5楼9号会议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76,528,86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1.829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士龙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兰瑞学先生通讯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刘亮亮先生、李建先生通讯参会;
3、公司董事候选人李仁青先生以及董事会秘书王懿倩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关于选举徐士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1.02 | 关于选举兰瑞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1.03 | 关于选举刘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2、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关于选举李仁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2.02 | 关于选举陈振楼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3、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关于选举李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3.02 | 关于选举刘亮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76,528,860 | 100 | 是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1 | 关于选举徐士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1.02 | 关于选举兰瑞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1.03 | 关于选举刘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2.01 | 关于选举李仁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2.02 | 关于选举陈振楼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3.01 | 关于选举李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3.02 | 关于选举刘亮亮先生为公司第三 | 8,388,860 | 100 | 0 | 0 | 0 | 0 |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00为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
2.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冰律师、吴志林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