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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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