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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条 公司确定审计监督部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检查方法、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及决策流程、关键岗位员工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

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审计监督部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报告,同时应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对检查监督发现的缺陷、问题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检查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监督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审计监督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审计监督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监督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审计监督部的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后,应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应包含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设计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的建议,以及审计监督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还应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对于报告中阐明的问题,审计监督部应进行持续跟踪,督促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初步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豫高股审[2009]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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