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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魔芋: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证券代码:839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3-105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新增第十条(序号顺延)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化妆品生产、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初级农产品收购;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含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化妆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饲料原料生产、销售;宠物食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初级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六)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删除(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一百〇六条第一款第(五)(八)(十四)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同时遵守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包括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包括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存在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第一百七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或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披露或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提
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的协议没有具体成交金额的,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0.2%以上的,同时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其他关联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的协议没有具体成交金额的,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0.2%以上的,同时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其他关联
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对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决策。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的交易事项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对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决策。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的交易事项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进行清算。进行清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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