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
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3,172,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83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589,161,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563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4,0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693%。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5,1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59%。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070,4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10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0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255%;反对1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罗会远律师、王澍颖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