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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3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以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五日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当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三十条 审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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