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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3-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人;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08,927,101股的0.03%;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6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向符合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管理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方式及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6人。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41元/股。

4、授予对象及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8.3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傅林坚运营副总裁30.007.08%0.02%
朱亮董事、副总裁30.007.08%0.02%
毛全林董事、副总裁15.003.54%0.01%
张俊副总裁15.003.54%0.01%
陆晓雯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5.003.54%0.01%
石刚副总裁15.003.54%0.01%
合计120.0028.33%0.09%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上市日起计,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00%8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9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向符合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管理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9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0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10月1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5日。监事会对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2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上市日起,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日。截止目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可以实施解除限售。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该项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该项解除限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398号),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0,638,310,339.72元,相较2019年度增长242.10%,满足该项归属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个人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解除限售比例为100%;个人考核为合格的,解除限售比例为80%;个人考核为不合格的,解除限售比例为0%。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达标,满足该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和2020年11月6日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08,927,101股的0.03%。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职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万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傅林坚运营副总裁30.009.0030%
朱亮董事、副总裁30.009.0030%
毛全林董事、副总裁15.004.5030%
张俊副总裁15.004.5030%
陆晓雯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5.004.5030%
石刚副总裁15.004.5030%
合计120.0036.003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6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6人,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为36万股。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朱亮、毛全林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

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达标,解除限售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晶盛机电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晶盛机电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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