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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尽职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

不良记录:

(一)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解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机构提名:

(一) 董事会;

(二) 监事会;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第一、二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

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面临收购情形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说明独立董事

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依据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认符合法规要求后予以采纳。

(三) 独立董事正当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

在合理范围内的由公司承担。

(六)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 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

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并导致独立董事不

能正常行使职权,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因滥用权利或不当履职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害时,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其职务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以后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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