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如下: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七条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删除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配套技术服务。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力产品、配电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采集终端、商用密码产品、低压电器产品;集成电路设计及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电力工程及电力设施承装(修);计算机配件维修。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经营本企业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零配件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 |
| | 源管理;技术进出口(需备案);货物进出口(需备案)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八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 新增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股东大会召开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 |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八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 新增 | (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时,应当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提案的审议情况。 |
第八十二条 |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第八十五条 |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
|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章 | 新增 |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二节 公司党组织职权 第一百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
| |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四)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
|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第一百零八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 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3,000万元以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1,000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3,000万元以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1,000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第一百二十条 |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全体董事。 |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
公司对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因条款顺延导致文中部分条款引用编号发生变化的,同时进行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
| |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