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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为独立董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所有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否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在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时是否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是否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拟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四)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和合理;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或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相关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或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委员应予以回避。因关联委员回避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或议案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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